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湖北出台《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1章84条,系统提出从居家社区到机构,从城市到农村体系化发展养老服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养老服务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了解到,《条例》是湖北省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梳理提炼了近年来养老服务政策制度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聚焦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着力突破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瓶颈,形成了一系列对策举措。
条例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且单体面积满足养老服务需要。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就近补齐。
在社区养老服务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在社区设置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外送以及集中用餐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餐饮、商业零售和网络平台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来源丨长江云新闻
编辑丨庹云峰
审核丨胡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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