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电梯引发纠纷?宜昌法院判了!

外挂电梯引发纠纷?宜昌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3-20 14:10:09    来源:三峡晚报

近日,宜昌某写字楼发生一起因既有外挂电梯引发的纠纷。业主购房后,以楼栋既有外挂电梯侵害其通风、采光权益为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

01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购买了宜昌A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写字楼第9楼一处房屋,房屋用途商业。写字楼1—8楼为B公司办公用房,自第9楼开始为居民个人用房。为区分通道,宜昌A公司当初建房时建造了外挂电梯,电梯轿厢自1楼至8楼。外挂电梯的顶端有部分凸出在9楼张某房屋窗外,张某认为该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并有噪音、振动,导致其房屋不易出租,产生租金损失、房屋贬值,故起诉要求:1.被告宜昌A公司、B公司拆除影响原告采光的部分电梯框架及产生噪音的部分电梯设备;2.判令两被告赔偿自2018年起至实际拆除之日止原告房屋租金损失、精神损失合计三万余元。

宜昌A公司认为,外挂电梯建造在前,张某购房在后,张某对房屋外存在外挂电梯的现状知晓并自愿接受,且当时考虑到这一因素,宜昌A公司出售的单价略低于9楼同层的其他房屋。案涉电梯有产品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系合格产品。另外,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房屋采光、通风、噪音、振动超过法定标准,权利受到实际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宜昌B公司认为,案涉电梯有建筑规划,不是违章建筑,宜昌B公司系电梯所有权人,正常使用电梯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挂电梯是否对张某的采光、通风、日照、噪音等构成侵权?

案涉电梯属于写字楼的一部分,并非临时加建。该电梯和写字楼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于2016年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宜昌B公司使用至今。电梯具有建设规划许可、产品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证照齐全,并非违章建筑。

案涉电梯完工于2016年,张某2018年购房时电梯已事实存在,外挂电梯并非隐蔽工程,电梯外观、形态特征比较明显,按照生活常理推断,作为购房者的张某对此应有所了解和掌握,其在了解现状后仍与宜昌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视为对房屋现状的接受。张某诉称“宜昌A公司出售房屋时对窗户进行了遮掩,隐瞒了存在电梯的瑕疵”,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如遇通风、采光、日照等问题,应相互给予便利,对另一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合理限度内予以容忍。张某主张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应以电梯的存在及运行对自己在采光、通风、噪声方面所受影响超出必要限度为条件,而必要限度一般以规划设计、建筑行业规范为标准。若符合相应标准,则未超出一般容忍限度。经现场勘查,张某房屋有四面窗户,其中一面被电梯顶部遮挡一半、一面被电梯顶部遮挡四分之一,另外两面处于无遮挡状态,房屋内采光、通风条件相对较好。且经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无法得出采光率、通风率等鉴定结果,故张某不能证明案涉电梯对其房屋采光、通风、噪声影响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综上,张某的主张,难以支持。西陵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通风、采光、日照、噪音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随着城市化发展,因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噪音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及容忍义务

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土地,通常是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因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土地利用高度集成化、立体化,城市房屋越建越高、地下车库越来越深、楼栋间距越来越密。同一栋建筑物内部或相邻不同栋建筑物之间,难免因通风、采光、日照、噪音问题产生冲突。相邻关系,本质上在于平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得相邻各方“雨露均沾”,继而促进土地、建筑物的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和谐安宁。

是否妨碍通风、采光、日照及噪音扰民问题,是受害人主张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事实上,基于相邻关系的制度设计,同一个屋檐下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必须相互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毕竟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只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才构成妨碍、侵权。

二、妨碍通风、采光、日照及噪音的判断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标准,通常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即,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索赔;反之,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即使对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一定影响的,也应视为在合理限度内,不构成侵权,相邻一方对此负有容忍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8年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标准第4.0.9条还对特定情况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除外;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另外,因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地理环境不同,针对地方情况作出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判断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标准。

关于是否噪音扰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城市五类区域规定了白天、夜晚最高分贝限值,即为判断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被划分为五类,每类区域均有明确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噪声限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噪声限值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来源丨西陵法院、湖北日报客户端西陵频道

编辑丨庹云峰

审核丨李仁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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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