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依法判决不愿抚养幼子的夫妻不予离婚。
2016年2月,王某与李某相识恋爱,双方于2021年初举行结婚仪式,于同年生育一子。自2025年起,双方因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后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由李某直接抚养小孩,自己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庭审中,李某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表示自身缺乏抚养能力,要求由王某直接抚养小孩,自己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不断释法明理,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抚养事宜,但二人仍以各种理由明确拒绝抚养小孩。
法院认定二人对幼子的抚养责任相互推诿、怠于行使法定义务,表现出对未成年子女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最终作出不准许二人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5年12月19日,记者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河源连平的黄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儿一女,其中7岁女儿欣欣(化名)因确诊孤独症,至今还在读幼儿园。今年3月,黄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经询问,黄某某、肖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表示仅同意抚养儿子,均拒绝抚养女儿。连平法院遂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案例二:2025年10月14日,据江西法院消息,原告钟某与被告何某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钟。不幸的是,小钟在成长过程中被诊断为多重一级残疾,生活严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2023年,双方曾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2024年,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25年,钟某再次起诉何某要求离婚,何某表示同意。然而,对于婚生女小钟的抚养问题,钟某认为应由何某直接抚养,何某则认为应由钟某直接抚养。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非个例,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身心存在障碍、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来源:光明网、泾县法院
编发:鲁天舒 沈祯卓
审核:唐晓煜
出品:湖北日报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