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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自家的树卖了三千元 十堰男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4日20:41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6月4日讯(记者余皓)砍了自家的树被起诉。今日,湖北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近日,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曹某、纪某提起公诉。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德胜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据指控,2018年10月,家住十堰市张湾区的男子徐某,在对自家养鸡场进行整修时,将养鸡场内的杨树以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某。随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曹某雇请工人对杨树进行采伐,并运输至纪某的木材加工厂进行交易,从中牟利7300元。同时,徐某还对部分杨树自行进行了采伐。

案发后,林业部门对曹某等人的采伐现场进行了调查。经鉴定曹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28.6立方米;徐某组织参与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35.5立方米;纪某在明知所收购杨木没有在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立木蓄积28.6立方米的林木进行了非法收购。

对于徐某、曹某等人的行为,今日,检察官称,本案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徐某对自家土地上杨树进行采伐,立木蓄积达到64.1立方米,已经达到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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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

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森林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规定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至10立方米,或幼树250至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此外,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采伐自己土地上的林木超过一定立木蓄积或株树,需要得到林业部门的许可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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