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静雯)11月5日,笔者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朱某旭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区院批准逮捕,经审查,区院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涉案的王某超、勾某斌同样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承办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终于查明事情原委。
早在2015年11月,王某超与勾某斌就在茅箭区邮电街路易酒吧内,因争夺酒吧最高消费而产生摩擦,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勾某斌轻伤和酒吧秩序严重混乱,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追究王某超、勾某斌的刑事责任,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对朱某旭立案侦查。2016年3月,王某超、王某俊和勾某斌在路易酒吧再度偶遇。王某超怀恨在心,认为公安机关未追究主犯勾某斌的刑事责任,便想“以牙还牙”,于是伙同王某俊故意寻衅,与勾某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勾某斌轻伤。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朱某旭一案(已判决)时发现,王某超、勾某斌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当,应当立案。通过认真审查材料,反复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后,茅箭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王某超、勾某斌立案追责,公安机关随后立案,并移交至区院审查起诉。区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该二人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5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勾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此次立案监督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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