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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首张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营业执照核发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09:30 来源: 十堰日报

十堰日报讯(通讯员王波 胡骏)“原以为注册一家公司需要提交租赁合同、房产证、物业证明等场地证明材料,没想到现在只需要进行住所申报承诺就可以了,真是太便利了!”11月11日,十堰冠卓汽车维修公司的方先生领取营业执照时深有感触地说(如图)。这是在我市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度后,首位享受政策红利的市场主体。

为实现“最多跑一次”目标,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自11月1日起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提速至1天内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全面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广大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据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服务一科副科长李显波介绍,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申请人,只需在市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窗口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窗口领取、提交一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单》,就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即可免予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安全、环保、不扰民”规定的,城乡居民住宅不得用作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内,企业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废旧物资收购、产生噪音或者恶臭异味的生产加工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不属上述情形。此外,申请人不得使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

市市场监管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科负责人陈小军介绍,该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信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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