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汪海洋)广水一男子酒驾交通肇事后竟然买了一瓶酒,在车祸现场猛灌,企图逃脱罪责。10月10日获悉,沈某某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9年8月31日14时许,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广水市不动产局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发现前方车辆,与同向前方由李某甲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后载李某乙)追尾相撞,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沈某某在事故现场再次饮酒。民警赶赴现场将沈某某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进行鉴定,从送检的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91.19mg/100ml。然而在最初的讯问中沈某某坚持自己驾车撞人前没有饮酒,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就无法认定其醉驾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承办检察官认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