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徐浪 通讯员 鲁玉玲)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的通知》,16个城市成为全国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咸宁位列其中。
据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专家评审,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被确定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咸宁市2015年被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第二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咸宁市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战略高度出发,高位推动信用咸宁建设各项工作。咸宁入选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是对我市营商环境的客观评价,大大提升了咸宁美誉度,对促进咸宁市经济健康发展,提升软实力意义重大。
下一步,市信用办将结合咸宁市发展,在放管服改革和社会管理方面出台更多便企、惠民的举措,让信用成为咸宁市高质量发展的金字招牌和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