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佳玫)烟花虽美,安全更贵。2月6日,通城县公安局传来消息,正直岁末年初烟花爆竹产销旺季,该局先后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以及一起违规燃放烟花案件。
1月24日15时许,通城县公安局四庄派出所联合乡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居民楼内存放有200余件各类烟花爆竹。
经查,民警发现该居民田某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存储许可等证件,且该存放烟花爆竹地为居民生活区,对附近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的隐患。
到案后,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对其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28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明知隽水镇全域为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情况下,为了试一下组合烟花的燃放效果,就在通城县隽水镇龙湾城小区附近燃放了25箱礼炮(其中18箱组合烟花、7箱散装烟花)、6板水母烟花,燃放时长十多分钟左右。
目前,李某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通城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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