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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发布时间:2008-03-11 16:52:00 来源:

  提出
  “经济特区”一词,1979年由中国首先提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特区的经济基本特征建设资金以外资为主。
  经济结构以“三资”(外资、侨资、港澳资)企业为主。
  产品以外销为主。
  其经济运行机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为主。
  特区经济以发展工业为主、实行工贸结合,并相应发展旅游、房地产、金融、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
  中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经济成分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外商独资经济
  中外合资与合作经济
  个体经济
  此外,还有“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其中“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是中国特区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基本经验
  近10年来,中国建设和发展经济特区的基本经验主要有:①完善投资环境,包括完善投资的物质环境和人际环境。前者为基础设施结构中以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煤气、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为主体的“七通一平”等;后者包括政治条件(政治、社会、政策等的稳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经营条件(货币和物价、外汇管制、金融、信息服务和自主权等状况)、人口素质和市场、政策优惠(税费等)等;②外引内联有机结合,发挥特区的“四个窗口”(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和两个扇面辐射(对内和对外)的“枢纽”作用;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种灵活而有效地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特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需在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我国的经济特区
  深圳(面积327.5平方公里)
  珠海(121平方公里)
  厦门(131平方公里)
  汕头(52.6平方公里)
  海南岛(33920平方公里)
  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意义
  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WTO规则与经济特区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二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时,这种不一致性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使经济行为者无所适从,缺乏激励。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监督成本高,从而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的结论:一是进化过程不一定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即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二是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演进特点。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不同之手——“刘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过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批判,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后者指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演进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进化博弈论给出关于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的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引入较系统的突然变异,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过政府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更高支付的战略上;三是积极促进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高水平均衡的社会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据此达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两者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达到自我强化,通过互动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加紧密,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相反。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规则与本国原有的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当WTO规则与本国原有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造成两者不能兼容时,则均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现实表现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规则具有强兼容性,而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经济绩效的差异即市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由此引出。
  中国的经济特区制度与WTO规则同样既具有兼容性较强的一面,同时更有兼容性较弱的一面。说其兼容性较强,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非经济特区而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而说其兼容性较弱则是指相对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即市场经济不发达而言的。经济特区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欠发达地区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经济特区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其制度优势、经济绩效优势和地位的优势;并构成经济特区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相对WTO规则而言,各国的内在制度均属“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强弱程度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参差不齐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区别,经济绩效上的差异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此点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经济特区概莫能外。比较而言,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WTO规则均有较强的兼容性,而非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在制度兼容性上则明显弱于前者。但两者的制度兼容性与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需变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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