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区1956年,中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依据各地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水平、工资状况,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浙江属二类地区、安徽属三类地区、北京属六类地区、上海属八类地区、广东属十类地区、青海属十一类地区等)。这一规定沿用到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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