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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解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副省长李春明谈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08-03-27 15:42:00 来源:

  省第九次党代会上,俞正声同志在工作报告中,将“基本建立城市廉租房制度和比较规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我省未来5年解决民生问题必须实现的“十个基本”目标之一。前不久,省政府专门下发42号文,提出了《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本月12日,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召开,副省长李春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住房保障,简单地说就是政府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使买不起房子的人有房可住。”现状: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李春明回顾说,从1992年开始,我省逐步探索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上,目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均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去年底,全省共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2.17亿元,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1031户。
  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至2004年,全省共竣工经济适用住房900余万平方米,先后解决了近9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2005年和2006年,我省加快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分别竣工经济适用住房103.44万平方米和190万平方米,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平均户型75平方米计算,可改善3.9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李春明说,虽然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已逐步建立,但是仍应清醒地看到,许多老百姓在为买不起房而叫苦,因租不到廉价房而忧虑。据省房改办初步统计,按照各地制订的面积标准,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应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154874户,而目前保障的户数仅占应保数的20%。经济适用住房则存在供应量偏少、价格偏高、位置偏远等问题。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目标: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李春明说,省政府42号文件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基本的居住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原则。”
  保障基本的居住需要,并不等于降低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标准。李春明解读42号文件,指出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应该是“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节能省地型住房。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要经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实现42号文件提出的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成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要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圆中低收入者安居梦,全省必须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2010年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达到1400万平方米,累计改善18.6万户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李春明认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各方责任,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确保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记者陈岩通讯员胡贵玉实习生成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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