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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的回顾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8-03-11 17:30:00 来源:

  中国经济改革是以激励机制的改变和分配制度的变化为开端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的格局也发生巨大的演变。认真总结20多年分配制度改革的经验,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对于今后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收入分配研究的分类
  作为人类社会最一般的经济范畴,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分配问题在经济理论体系中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始终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而且在于它能够揭示一定社会制度下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反映出这种利益关系背后的各种决定因素。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分配制度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简单来说,收入分配是指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在一个社会内部的不同集团之间、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割或占有。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分配主体与分配客体相结合而构成的一种运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是分配主体分割占有分配客体的“人与物”的关系,而从本质内容上则反映了分配主体之间的“人与人”的权利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最终决定“人与物”的关系。按照分配的依据和结果,收入分配可分为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
  功能性收入分配(Functional DistributionofIn2come),又称要素贡献收入分配,它是反映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投入(贡献)与其收入之间的关系,是从收入来源的角度研究一个国家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与其所拥有的资源规模及其贡献相对应的收入份额是多少。在西方国家,工资比率和利润比率分别用来反映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主要是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分配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别和对比关系。规模性收入分配(Size Distribution of Income),又称个人或家庭收入分配,它主要研究国民收入在各类家庭或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是从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来研究其中各个阶层的家庭或人口所得到的最终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多少[1]。这种收入分配一般是通过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收入分配频率图等,来衡量说明社会收入分配的差别状况和公平程度。在改革初期,对收入分配的研究和研讨主要集中在对功能性收入分配的争论上,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规模性收入分配的研究不断得到加强和深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过程
  1978年以来,中国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一)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1978年到1987年,这一阶段在分配理论上主要是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一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指明在现阶段并不具备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二是重新界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引入和体现利益机制,否定了在分配体制上的高度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这些政策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精神,为后来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下了基础;三是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概念,并对分配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阶段分配改革的实践是以农村20世纪80年代初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的从分配方面来说,责任制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最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他们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农村分配改革的成功对以后中国分配体制的改革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
  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前,这一阶段在分配理论上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探索。一是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出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二是十三大确立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三是在收入分配方面,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其中包括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中央重要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劳动收入可以参加分配。在分配实践上,首先是国有企业的工资改革。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要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但工效挂钩的办法只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走向新体制的一个过渡形式,没有完全突破原企业体制框架。其次,1984年以后,我国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按要素分配。
  (三)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
  1992年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前,这一阶段在分配理论上主要是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一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理论,明确了分配体制改革的客观评判依据和最终实现目标;二是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使分配体制的改革走上了一条既遵循宏观经济规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三是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从而明确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地位,是对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具体化;四是提出不断完善分配结构,既要坚持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兼顾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在分配实践上,国有企业的工资改革中提出了“两个低于”的原则。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两个低于”使企业工资总量调整的主体由政府转到了企业,迫使企业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转换经营机制。
  (四)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明确按要素分配的模式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在分配理论上主要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明确界定以及指出了如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两个注重”原则。一是明确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没有否认知识、资源、信息等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积极作用;二是明确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三是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做出了清晰的回答。我们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人先富起来,合理搞好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五大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回答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实际上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指出了贯彻这一原则的思路以及市场与政府在调节效率与公平相互关系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绩效分析
  中国在改革前或改革之初,分配制度总的特点是平均与不平均分配并存。平均分配的表现是: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比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要低。城市的基尼系数在012以下,农村的基尼系数略高,但多数估计都在0121~0124之间。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城市的基尼系数则在0137~0143之间,农村的基尼系数则在0134~0140之间[2]。因此,可以说我国在改革以前是一个均等化程度很高的社会。而不平均分配的表现是:1)人为的城乡分割和工业战略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比较大。据世界银行的计算,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是215(1979年),比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要高(平均约为115),稍大于中等收入的国家(平均约为212);2)在实物分配的情况下,80%的农村居民并不享有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补贴;3)凭借权力参与分配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4)工资的长期冻结。可以说,平等中存在着不平等,不平等中又存在着平等的状况,是改革前计划分配制度下分配格局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分配性质的认识和分配制度的变迁,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按照改革初期提出的目标发展的,但也有不少变化超出了原来的设想。总的特点是平均分配被打破,不平均分配出现新的特点。平均分配被打破的主要表现是基尼系数的变化。首先是全国的基尼系数。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全国的基尼系数是01343,1995年为01389,2000年为01417,这已经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14的标准。其次是农村和城镇基尼系数的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由基尼系数所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总的来说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其中,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21上升到2000年的0135,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16上升到2000年的0132[3]。
  不平均分配,或者说收入差距出现的复杂变化,按照形成的原因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合理合法收入造成的;二是合法不合理收入造成的;三是不合法收入造成的。此处的“理”是指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自由的竞争原则;“法”则是指各级政府颁布实施的法律规定。1)合理合法收入所得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具有激励效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但是如果造成过大的分配差距,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只有依靠政府在分配结果上利用税收等再分配政策进行调节。2)合法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现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差距。由于计算口径和方法的不同,对城乡收入差距程度的估计也往往不一致。但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的总趋势的判断是没有什么分歧的。世界银行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15,这一比率超过2的极为罕见。但我国在1995年这一比率已经达到215。而且,如果加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福利,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会增加72%[4]。即使考虑到农民进城打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因素之后,1995年城乡实际收入的比率也在4左右。即使根据2002年3月人代会公布的官方数据,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其比率也达21899[3]。同时,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三大地区之间的人均收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差距有了明显的扩大。例如,1978年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高出87%;到了1995年则高出124%。我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课题组的两次抽样调查的数据也可以看出类似的趋势。数据还表明,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显著地高于城市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收入差距扩大。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的职工年人均工资,与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的职工年人均工资相比,1978年是1181倍,1980年缩小至1168倍,1985年又扩大到1181倍。此后呈缩小趋势,1987年降至1158倍,但其后又开始扩大,到1990年达到1176倍,1995年增至2123倍,1999年增至2149倍,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最高水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偏向城市、工业优先发展的旧战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国家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倾斜政策以及拥有垄断资源的部门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的垄断收入。3)不合法收入主要是通过“寻租”活动和内部人控制以及权钱交易,加上其他非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收入。“寻租”活动扩大了收入的差距并且是形成高收入阶层的重要因素。内部人通过控制公有资产占有量而转化为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乃至有关个人的利益。这部分利益的分配很不透明,也很不均等。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都同内部人控制有关。权钱交易所造成的分配不均,更是法理难容。一项测算表明,如果把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01397作为正常收入差异程度,若把一系列非规范收入和非法收入等估算在内,居民基尼系数会达到0145左右[3]。可见,这些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不平等造成很大的影响。
  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变化的总体趋势,世界银行是这样评价的:“更富了,但更不平等了”[4]。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20多年来,收入分配的不平均有了明显的扩大,但是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国民财富不断增长基础上发生的。要消除这种收入不平均带来的影响,也只有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才能解决。
  四、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制度变迁的思考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但不能忽视公平根据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才开始下降。如果这个经验具有普遍性,那么目前我国人均GDP为1000美元左右的现实说明我国的基尼系数仍有扩大的可能,也就是说,我国基尼系数0145左右只是处于倒U曲线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仍可能扩大。根据我国发展速度进行统计预测,2020年我国人均GDP可达到3000美元以上。在此之前约2010年,人均GDP可能达到1500美元,基尼系数将转为下降的趋势,收入差距也会出现缩小的趋势。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就等着基尼系数自己下降而不去采取主动调节收入差距的措施呢?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实施,确实使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了起来,但是收入差距在扩大也是事实。如果忽视”兼顾公平”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必定会影响到“效率”的优先地位。一方面,分配是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富者收入大于支出,贫者无消费能力,有效需求不足就会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分配能够揭示一定社会制度下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5]因为非规范收入造成的收入差距会影响人们工作和生产的效率,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根源。我国已经在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也凸显出来。进入小康社会说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积聚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而收入差距拉大不仅成为影响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而且可能影响中国下一步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关注公平,关注贫富差距,并不是要忽视效率,更不是要绝对平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依然是决定效率优先的前提,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仍然要坚持效率优先,坚持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不能忽视在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主要是机会均等的公平。
  (二)进一步认识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似乎已经明确界定了政府和市场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同职能。有的理论认为,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政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就不应直接以指令方式介入,以防止市场失灵。但笔者认为,在初次分配中存在许多非规范现象导致收入差距扩大,需要政府插手进行管理。从前面分析可知,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情况是属于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合理合法所得造成的收入差距,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加以肯定。世界银行的报告对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是这样分析的:“将工资、收入和财富的差距扩大到一定的程度是转轨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让市场决定工资会创造出高效率的激励因素,而这种激励因素对于成功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6]第二种情况是合法但不合理收入造成的差距,这属于经济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却造成了事实上的分配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第三种情况是不合法收入造成的差距过大,就是不应该支付的,或者说是应该防止和避免的改革的成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第一种情况是正确的,但对于后两种情况则是不对的。垄断行业和部门凭借其垄断地位占有和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转化为本部门职工的高收入,这种合法但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就应该由政府来加以限制,打破垄断,使资源优化配置,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得以缩小;对于在一定时期必须保留垄断的行业和部门,其收入分配标准应纳入国家监管之下。就业问题是我国将来一段时间内比较棘手的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大量失业现象,也是导致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长期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是吸收劳动力的重要产业,没有政府政策的扶持和指导,这些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会受到很大限制。这些产业发展不起来,会引起更大规模的失业以及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农民收入水平低和增长缓慢,地区收入差距的解决也需要政府在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是再分配领域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初次分配领域,就不仅仅要关注效率,也要兼顾公平。对于第三种情况,就不是效率的问题,而是消除的问题,是国家凭借暴力手段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强制干预。
  (三)实施城乡并重战略,解决“二元化”的收入差距我国市场巨大主要是农村市场潜力巨大,只有农民收入和农村购买力有所提高,潜在的市场才能转变为真实的市场,扩大内需的方针才能真正落实。而现在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不仅直接影响国内需求,而且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的障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政策在抑制通货紧缩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的作用。农民收入水平低和增长缓慢,是城乡经济发展失衡、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工业和经济发展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发展初期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城市工业提供积累,这是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具有规律性的过程。但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时期时,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应该共同发展,这也是工业国的发展过程。因此,我国工业化基础建立后,工业应该回报和支持农业发展。这种转变必须依靠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来完成。这就要逐步改变过去的工业优先、轻视农业的发展思路,实行工农并重,城乡共融的发展战略,使过大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要达到这种“公平”发展的局面,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具体措施:1)在分配起点上,使农村居民在进入分配过程之前使其拥有的生产要素尽可能地平等,主要包括劳动者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的平等,以及财产占有权力的平等;2)在分配过程中,建立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决定机制,包括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两个方面。当前,破除户籍、福利和就业等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各种制度性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缩小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有力保障;3)在分配结果上,通过政府的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第二次调整。一方面对农村高收入者进行合理调节;另一方面,要通过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转移支付,建立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农村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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