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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防控甲型流感的欢迎回家与自我隔离

发布时间: 2009-06-09 10:1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作者:李楯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观察者说
  甲型H1N1流感流行,特别是在中国大陆出现病例报告后,国内形势骤然紧张。几例报告都是输入性病例,病人在确诊后马上被隔离治疗,与他们在飞机、火车、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有过密切接触的人,也都被寻找出来,隔离做医学观察。有人谴责病人把甲型H1N1流感带回国内,这使人想起SARS流行时曾有过的情景。
  而这时,恰逢美国的大学放假,有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倡议在疾病流行期间推迟回国。这既得到了许多留学生的支持,也得到国内不少人的赞扬。同样是在这种情况下,温家宝总理却向留学生表示:“欢迎回家”。温家宝说:“祖国是广大留学生的家。我们都很关心你们的健康,希望你们爱护好自己的身体,在一些有流感疫情国家学习的留学生要多了解自身防护知识,回国后对国家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给予理解”。继之,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曾光教授也有类似表示,说:“不仅是留学生,对其他在海外工作、生活的华人也一样”。
  在一个开放的世界,病毒不被国界限制,也不被行政区划或其他地域限制,但不同的制度设置,不同的个人品性对传染病的回应是不一样的。在现时代,人们频繁流动,限定人的行动自由,会给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各种不便。个人出自对他人的责任感而“自我隔离”,是品行高尚的表现,却不宜强求别人也这样做。作为政府,行使国家权力,决策则更应谨慎、恰当,轻易不应限制人的行动自由———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且有充足证据证明和充分理由向公众做说明,非这样做不可。
  近来有不少人在谈论公民社会,提出“公民性”,即“个人之间以共同体意识为前提的相互善待”。中国是否已成公民社会尚值得探讨,但“公民性”处在逐渐生成过程中,在前述面对流感流行问题的回应上,留学生、总理、疾控中心的专家的言行,应能证明这一点。
  应对传染病,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须有政策伦理、制度伦理的思考。比如说,公共卫生,首先考虑的是一个一个人的权利,还是国家、社会整体的“公共”安全。一种通行的说法是:公共卫生,当然要首先考虑社会的、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另一种提出挑战的说法是:在今天,公共卫生在基础在人权。
  说首先考虑整体利益、绝大多数人利益,且冠以“公共”之名,好像是理由充分。但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总体性社会走来的人不应忘记,把抽象整体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后,就很容易把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人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而改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后,我们的认识也就应改为:是一个一个的公民组成了国家;个人不是权利主体只是抽象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人应无条件地为整体做出牺牲的说法已成过去。
  在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国家中,不同人的合法利益会有冲突,不同的权利空间会有重叠。这在传染病的防治中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比如说,一些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行使,在特定情况下会伤及另一些人的健康,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健康而采取的举措,却可能给一些人造成经济损失。认识到这些,不是可以以“公共”的名义无视一些人的权利和利益,做出决策和制度安排,恰恰是须在做出决策和制度安排时:
  一,完整、全面地公开信息,负责任地做出非专业人员也听得懂的解释;二,广泛地听取不同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公众参与决策抉择和施行;三,决策中平衡、协调不同利益、主张,对人的“绝对权利”(如生命、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实施医药或科学实验等)必须认可、保护,对“非绝对权利”(如人身自由等)也须认可、尊重,保护是常态,“限制”和“克减”只能是非常态情状下的特例———且须在绝对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法可以减轻损害,并由国家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明文规定,并须是措施与保护权利本质的目标之间,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和相称性;措施对权利“合法侵损”的侵损程度最小。
  对甲型H1N1流感,目前需要的是全社会、国内国外齐心合力,而事后,待一切成为过去时,需要的仍是认真地反思、总结。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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