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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8天长假4天可领双倍工资 湖北公布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 2009-09-28 16:2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刘莉 通讯员彭燕娥)今年国庆黄金周有8天长假,对于仍需坚守岗位的劳动者来说,节日加班工资怎样算?
  昨日,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10月1-3日是国庆法定假日,6日是从中秋节调整而来,因此用人单位在这四天安排员工加班,需支付3倍加班工资。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属于公休日或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今年10月3日的中秋节与国庆法定节假日重合,有的职工认为10月3日上班应拿双倍加班费。对此,劳动部门解释,国务院已将10月3日的中秋节假期调至10月6日,所以10月3日上班应当视为国庆假期加班,用人单位只用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您加了班却没拿加班费,可向省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湖北省:027—87815351,武汉市:85755113。
  链接
  以武汉市目前的最低月工资标准700元为例,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日工资为32元,那么10月1日、2日、3日、6日这4天的加班费为32×3=96元,10月4日、5日、7日、8日这4天的加班费均为32×2=64元。除额外支付的加班费外,劳动者当日应得的工资,用人单位应照常支付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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