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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道强黑恶团伙17成员获刑

发布时间: 2010-08-05 16:3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秦道强黑恶团伙17成员获刑

秦道强受审

  荆楚网消息(东楚晚报)经阳新县人民法院长达近5个月的审判,截至昨日,阳新县秦道强黑恶团伙一审被判刑的17名成员都领到一份长达128页的判决书,这起阳新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打黑除恶”案尘埃落定。
  秦道强“收编”两恶势力团伙
  秦道强于1973年出生,高中文化。秦道强在案发前,曾任阳新县兴国镇白杨村村委会委员、白杨村副主任、白杨建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1976年出生的肖明山,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家无所事事,2001年纠集一批不良社会青年,在阳新县叶家垅一带形成了一个违法犯罪团伙,开始在兴国镇叶家垅地区“混江湖”。2001年,形成一个以肖明山为首的叶家垅违法犯罪团伙。
  1974年出生的陈新建是阳新机械厂职工子弟,从小与赵某等人一起长大。1992年以后,陈新建等人为了在社会上混出点名堂,竟无视社会公德,寻衅滋事,殴打无辜人员,一些社会上的混混便来到他们的旗下。因陈新建胆大心狠、主意多,被团伙成员推举为机械厂团伙头目。
  颇有心计的秦道强一心想拉拢恶势力团伙为其敛财、服务,便设法拉拢肖明山和陈新建。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帮助肖明山解决一些问题,又用工程拉拢陈新建入股,最后叶家垅团伙和机械厂团伙因此逐渐发展成为联盟关系。
  秦道强“收编”了两股恶势力,自己平时只与叶家垅团伙头目肖明山、机械厂团伙陈新建联系,组织内部事务由肖明山和陈新建管理。该团伙成立以来,所有成员要听“大哥”秦道强的话,遇到大事要一级一级地向上反映,不能吸毒,不能闹矛盾,否则要受到组织训斥和疏远。
  17名黑恶团伙成员一审获刑
  今年3月,秦道强涉黑团伙案被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阳新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犯罪团伙成员年龄最大的38岁,最小的20岁,几年来,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13起、聚众斗殴罪3起、故意伤害罪7起、敲诈勒索罪4起、强迫交易罪2起、赌博罪1起、窝藏罪1起。
  经过长达近5个月的审理,7月27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对秦道强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秦道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肖明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陈新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该犯罪团伙其他14名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被告人,依据各自所犯罪刑分别被判1年零4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团伙82万余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秦道强黑恶团伙十宗罪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道强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以暴力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具有以下十项罪名。
  1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秦道强、肖明山、陈新建团伙长期称霸一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其非法控制特征主要表现在:利用其组织的势力采取暴力的手段侵害群众的利益,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的安全感下降。
  该团伙以叶家垅、机械厂及周边地区形成其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域范围,在这一势力范围内大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成员长期在其势力范围内的各建筑工地、娱乐场所找屋主、包工头或老板收取保护费或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形式敲诈出租车司机,目前已查实13起。
  2聚众斗殴罪
  2003年3月3日晚,董有仁(另案处理)在阳新县兴国镇一茶楼与该茶楼老板陈某发生纠纷,并殴打了陈某。陈某请肖明山出面摆平此事。肖明山得知情况后和秦道强一起带领团伙成员马某、肖某、石涛等人赶到茶楼。董有仁不给秦道强、肖明山的面子,并当他们的面又动手殴打陈某。为了维护头目们的威信和面子,巩固其团伙强势地位,马某等人殴打董有仁。
  4日晚,董有仁邀约石某等数十人一起来到茶楼,在谈判过程中,肖明山和石涛等人与对方发生斗殴,斗殴中肖明山等人受伤,其中石涛因伤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3故意伤害罪
  2004年1月26日下午,团伙成员杨文浩(已判刑)、马剑、费雄(均另案处理)准备去叶家垅,当行至阳新县林业局路段时,遇到王某骑摩托车带着伊小亮从身边经过,摩托车擦到了费雄、马剑等人。马剑伙同他人殴打王某和伊小亮。
  周围群众叫喊不要打人,这才停止殴打。杨文浩见刚从地上爬起来的伊小亮站在旁边,又冲过去打了伊小亮一拳,接着一脚将伊小亮踢倒在地,导致伊小亮后脑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4寻衅滋事罪
  2007年2月13日,肖明山组织孔某等几十人在阳新县陵园旁的小农家餐馆吃年饭。陈某等人酗酒后故意损坏餐馆的设施,正在餐馆吃饭的民警王燕兵、冯声明等见状上前表明身份并制止。但孔某等人手持砍刀、啤酒瓶、木棍等凶器对两名民警追砍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燕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冯声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抢劫罪
  2008年1月7日晚8时许,许杰、甘壬杰和团伙成员何某等人骑摩托车在兴国镇城区内游玩,当他们行驶至阳新县夜市路口附近时,何某骑摩托车载刘某撞到了停在路边下客的刘合友的出租车车门。许杰、甘壬杰等人以刘某的腿部被撞为由,要刘合友赔偿10000元。刘合友被迫答应将车典卖后付钱,许杰等人将刘合友连人带车带到典当行。因典当行当时只有6000元现金,许杰、何某等人将6000元全部拿走。
  6强迫交易罪
  2006年3月底,秦道强得知阳新县兴国镇 “现代城”填土工程对外发包,为将此工程承包到手,秦道强安排陈新建、肖明山等人凭阳新县白杨建筑公司的资质找“现代城”开发方江西祥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承建此工程。
  陈新建、肖明山等人得到秦道强的授意后,多次找到江西祥乐置业有限公司。当得知该公司已与叶某等人签订了工程合同。肖明山等人多次威胁叶某等人,因考虑到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叶某等人被迫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合同转让给陈新建、肖明山。
  7串通投标罪
  2004年阳新县公路局决定对三溪至国和段公路两旁树木进行拍卖。柯尊财(另案处理)得知这一消息后,便请肖明山、吴军出面帮忙。
  2004年11月26日上午,肖明山便组织团伙成员徐善军等十余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前往拍卖会场。肖明山指使团伙成员对其他参加竞标的人进行言语威胁,不准他们参与竞标,柯尊财以18.4万元的价格中标。后来柯尊财、肖明山、吴军以35.4万元的价格将树木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7万元。肖明山、吴军等人分得3万元。
  8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13日中午,团伙成员汪某、朱某酒后无证驾驶陈新建的汽车,在阳新县环城路“现代城”路段翻车。陈新建得知后赶到现场,看到车辆翻到“现代城”小区的施工沟内,于是带领朱某等人找开发商祥乐公司要求赔偿。陈新建带领手下多次找祥乐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迫于陈新建等人团伙势力的威胁,支付给陈新建等人2800元。
  9赌博罪
  2006年3月至7月间,肖明山、陈新建、吴军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阳新县兴国镇白杨村松树垴组秦道杰家、陈新建家等地以麻将为赌博工具,采取“推筒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期间,平均每场参赌人员达数十人,每次抽头达数万元。肖明山、吴军、陈新建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达数百万元,平均每人分得3万余元。
  10挪用公款罪
  2008年6月,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秦道强与该公司约定,秦道强给该公司提供周转资金,该公司支付给秦道强月息3分。
  阳新县民政局征用白杨村松树垴组68亩土地用于建造福利院,共补偿74.8万元。秦道强挪用50万元,2008年7月10日,秦道强将其中的34万元支付给生意合伙人李某作为分红款,另10万元于2008年7月15日借给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余款6万元秦道强个人使用。2008年10月19日,秦道强退还给白杨村30万元,11月17日退出赃款20万元。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戴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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