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7日上午的北京团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表示,北京要形成以出租房为主的供应体系,出租房比例要占到60%。在出租房租金的管理方面,政府要有法规和管理政策,出租房的租金今后政府应该进行宏观调控。虽然房屋的涨跌是市场行为,但是不能由着房东涨价。(据3月7日北京晚报)
近期,国内住房租赁市场明显呈现出涨幅过快的势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月CPI数据中,全国范围内住房租金上涨高达7.1%,大城市涨幅更显著快于平均数,多家媒体报道表示,一些在限购范围之列无法买房,但又有住房需求的外地民众转向房屋租赁,刺激各地房租价格上涨。
目前,我国现阶段既不可能通过单一的商品房市场、以利润为主要甚至唯一目标的供给模式来把所有人的住房问题都推给商品房市场来解决,也不可能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满足全体人民的住房需求,那些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新就业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大多还是通过租房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租房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在廉租房和公租房等制度性保障尚待时日的情况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政府除了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除了加大廉租房的建设以外,对大量的需要通过商品租赁市场来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的这一部分民众,一定要去思考怎样建立一个让他们能通过商品租赁市场圆自己租房梦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当房租上涨过快,租房市场乱象丛生的今天,房租管制已是势在必行。
房租管制,包括控制租金、限制房东退租权、限制个人住房数量、强制空屋出租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有着充分的社会基础,也符合社会正义。传统观点认为,私有住宅不可侵犯,房屋租赁属于一种契约关系,遵循的是合同自由原则,政府无需也无权主动干涉。但更应看到,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人人享有适足住房权”是人权得以充分保障的重要内涵,固然多房者享有物权,但权利总是相对,尤其不能滥用,在享有权利不能侵犯他人权益是最基本的原则,特别是城市土地公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简单地出现住房机会的不平等,进而影响社会公平。特别是目前,租赁始终是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新就业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没有财力购买住房,只能选择比较低廉的租赁。因此住宅租赁关系往往比较集中地体现了社会问题。租赁方式本身也有其优越性。现代社会流动性强,许多人需要经常换工作和住处。如果每次都购买房屋则很不经济,因此也选择比较简单的租赁方式。所以在住房投资过热、房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除了加快公租房建设,政府及时到位的市场监管十分重要。加大对中介哄抬租金、发布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加大对房东随意涨价行为的监管。
只有对租赁市场进行规范,才能让买不起房子的人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不能由着房东涨价”,对租房市场进行政府宏观调控,确实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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