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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进一步研究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及行使限制

发布时间: 2012-04-12 12:45   来源: SRC-1   进入电子报

  人民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杨迪、林露)今日,教育部对人民网网友在“两会”期间提出的教育领域八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这是教育部第三次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集中回复。

  网友留言:我是一名工作了好几年的中学教师。2009年教育部出台规定,明确教师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拥有“批评权”。当时针对教师们不敢批评管理的情况,教育部的领导表态说不批评就是渎职了,希望我们能够放开思想包袱,“大胆、妥善、科学”地管理。但是对于批评的尺度一直没有说明。比如说学生不听话罚站、罚跑步或者罚写作业行不行?口头批评到什么程度算逾越批评权?在欧美一些国家,对孩子的奖励和惩罚都很分明,如果家长允许,甚至可以进行体罚。比如美国规定,“批评”分情节轻重,首先是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进一步的惩处还包括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非常希望教育部也能出台一个关于“批评权”的细则,让我们能够有大胆管理学生的尺度和依据。(匿名网友 IP:118.122.176.★)

  教育部答复:2009年,教育部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正如网友所说,因“惩戒”尺度不清和缺乏依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惩戒权”遇到很多实际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将积极认真考虑网友的建议,对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及行使限制作进一步研究。

(本文来源:SRC-1 编辑:leechen)
关键词:教育部;教师惩戒权;批评;惩戒;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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