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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何时出台,做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8 20:10:00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2014年4月开始启动,与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对全省电梯使用安全监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需要立法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有关部门和电梯各环节主体的意见,经廉洁性评估和办公会研究审议后,已经将《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目前,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湖北省法制办正在联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我省质监局将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度,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争取早日出台,为全省电梯使用安全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电梯问题,办法草案主要是从电梯“谁来管”、“钱怎么出”来予以规定的:

  第一、进一步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办法》第九条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分五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并且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二、对电梯相关经费的筹集和支出方式做出了规定。在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老百姓反映有些小区,特别是没有专项维修基金的小区,因为电梯维护更新费用发生争议,导致“问题电梯”长期得不到维修,群众意见很大。对此草案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作了规定。二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1次支出情况。三是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准,紧急情况下可特事特办。相关方就维修整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针对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老旧住宅电梯,《办法》规定由政府统筹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

(作者:  编辑:陈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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