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专题 > 头条

交通违章权威查询
湖北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06 16:26:59来源: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进入电子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湖北垦区实际,制定了湖北垦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部分已有登记成果得到规范。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范围划出,先对无争议部分进行确权登记。高效作为原则。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权范围

  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登记范围。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各国有农场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开展土地权籍调查。权籍调查要划清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的基础上,各国有农场应统筹考虑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会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选择专业测绘队伍,采用适宜的测量方法,对场域内不动产进行测量,摸清国有土地的权属、性质、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情况。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各国有农场在权籍调查完成后,要尽快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免收证书工本费。对于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

  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垦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对于现有合法权属调查成果中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已有登记成果。各国有农场要对照此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对此前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清理。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补充资料和说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加强农垦国有土地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推动国有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各国有农场呈报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成果资料同时抄报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进度安排

  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月底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7月—2018年11月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10-12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农垦主管部门配合。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纠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遇着,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市(州)或市(县、区)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缺口部分由国有农场统筹解决。

  (四)举办培训。围绕土地确权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举办业务培训,使农垦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操作规程,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五)大力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利用电视广播报道、在人口集中地张贴标语、办宣传栏、发布土地确权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加强督办。建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中的相关事项,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填报一次,农垦主管部门每月填报一次。  湖北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湖北垦区实际,制定了湖北垦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部分已有登记成果得到规范。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范围划出,先对无争议部分进行确权登记。高效作为原则。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权范围

  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登记范围。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各国有农场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开展土地权籍调查。权籍调查要划清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的基础上,各国有农场应统筹考虑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会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选择专业测绘队伍,采用适宜的测量方法,对场域内不动产进行测量,摸清国有土地的权属、性质、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情况。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各国有农场在权籍调查完成后,要尽快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免收证书工本费。对于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

  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垦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推动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采用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对于现有合法权属调查成果中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已有登记成果。各国有农场要对照此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对此前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清理。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补充资料和说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加强农垦国有土地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推动国有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各国有农场呈报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成果资料同时抄报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进度安排

  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月底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7月—2018年11月底)。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10-12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农垦主管部门配合。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纠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遇着,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市(州)或市(县、区)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缺口部分由国有农场统筹解决。

  (四)举办培训。围绕土地确权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举办业务培训,使农垦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操作规程,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五)大力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利用电视广播报道、在人口集中地张贴标语、办宣传栏、发布土地确权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加强督办。建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中的相关事项,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填报一次,农垦主管部门每月填报一次。

(作者:  编辑:叶辉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
  • 湖北焦点
  • 国内要闻
  • 娱乐推荐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