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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13 08:45:20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类资源更好地向信用体系完善的区域聚集,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建工作主体
  以市(州)、直管市(区)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为单位,以区域内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开展创建工作。
  二、创建工作基本标准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按照领导组织体系建设、经济产业发展状况、企业信用状况、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企业培植和服务状况、政策支持等设定标准。具体包括:
  (一)建立了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切实保障各项试验区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二)区域内小微企业占区内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集群效应明显,产业链相对完整。
  (三)建立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了综合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应覆盖区域内90%以上小微企业。
  (四)富有成效地开展了信用企业培植工程,区内A级以上企业不低于区内小微企业总数的60%,且每年保持较快增长。
  (五)当地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了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政策手段,有效支持区内信用企业发展。
  (六)运用担保、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建立增信机制,推动中介机构发挥在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信用评级(分)、信用担保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完善区域内信用服务体系。
  (七)实现区域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保持贷款不良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稳步增长。
  三、创建工作主要内容
  (一)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成立由地方政府主导,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加强组织督导,为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鼓励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等市场信用自律组织,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立区内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是试验区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提高政府履职效率。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要结合当地小微企业特点和信息的分布情况,采取与各部门信息系统联网、数据报送、直接征集等多种方式;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见附件1)的数据规范,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要建立小微企业数据按季的持续更新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服务机制,为地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服务。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可采取多种建设模式,既可以是政府自建,也可以是政府出资委托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建设和维护。
  (三)开展信用企业培植工程。要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共同开展信用企业培植工作,制定信用企业培植中长期规划和短期方案,明确信用企业培植工作的职责分工。每年要制定区域内信用企业培植目录和目标,组织信用评级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区内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促进企业持续提高信用等级,尽快成为合格融资主体。要引导金融机构在区内大力实施"审批+培植"服务模式,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评审机制。
  (四)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增信机制。努力打造"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培育小微企业提升自身信用等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增强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意愿和增信能力;引导和鼓励区内小微企业依托上下游合作以及产业链之间的联系,建立信用共同体,开展互保、联保,达到集合增信的目的;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依托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建立适合当地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将评级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时监测,并通过多种渠道将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等向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分别进行信息通报,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制度;鼓励建立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星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信用增进的动力。
  (五)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机制。一是完善支持区域内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区域内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规范经营、且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大的担保机构给与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财政或专项基金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投资基金等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上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鼓励区域内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参与外部信用评级,推动完善区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二是完善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的政策扶持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企业发展项目审查、技术支持等领域,对区域内优质信用企业实行优先或优惠的政策措施,引导区内资源优先向信用等级高、信用级别增进快的企业倾斜。三是完善以信用为纽带的银企对接机制。发挥信用企业培植成果,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优质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信用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信用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以及专利技术、商标质押等多种方式的信贷服务,并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区内企业信用共同体的合作,促进机构担保、企业联保及互保等担保融资业务的发展。
  (六)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开展适合区域内小微企业特点、形式多样的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技术咨询、金融产品等专业培训和辅导,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意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区域内小微企业重视和积累自身信用记录,积极营造"信用创造价值"、"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申请报备。有创建意愿的市(州)、直管市(区)提出创建申请、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报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开发区(工业园区)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已备案的创建单位每年需按季度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全面反映创建工作成效、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
  第二步:评选表彰。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试验区授予"湖北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称号。
  五、对试验区的政策扶持
  对授予"湖北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称号的市(州)、直管市(区)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给予相应的政策激励:对省级试验区优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全国性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对试验区所在地参与基层信用环境评价和"金融信用市州县"评选时,给予加分;鼓励试验区新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并鼓励银行业机构向区域内小型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开设分支机构,并提升试验区分支机构的业务审批权限;优先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到债券市场、证券市场融资,拓展试验区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国家、省政府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向试验区内小微企业倾斜;鼓励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在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试点。


  2014年1月29日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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