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 3号),推进我省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现将《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2015版)(行业篇)》印发你们,请按照目录做好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向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共享工作。
附件: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2015版)(行业篇)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2015版)行业篇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
索 引
一、编制说明
二、信用主体分类
三、信用信息分类
(一)组织
(二)自然人
四、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
(一)组织
(二)自然人
(三)关键基础数据项注释
五、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目录更新
六、信用信息目录
一、 编制说明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我们在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编目方法及目录情况的基础上,按照"靶向清、好确定、易起步"的原则思路,以我省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基本指向,组织省信用信息中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编制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
省信用信息目录的框架结构由基本要素、业务要素、技术要素三部分组成。基本要素包括行业领域、主体类别、信息类别、目录指标、目录事项等内容;业务要素包括权责层级、发生频率、公开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技术要素包括数据结构、归集方式、共享交换路径等内容。
经过专家评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形成的《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2015版)(行业篇)》,共涉及54家省直部门、558项目录指标、2875个目录事项。本次发布的目录只展示到指标这一层级。
由于国家尚未发布标准的信用信息目录,本次编制的目录是一个全新的探索与起步,难免存在遗漏缺失;同时,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等改革的深化,我们将不断完善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 信用主体分类
信用主体是指信用交易主体,包括信用交易的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两类。
组织(机构)是指参与信用交易的组织(机构),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自然人是指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三、信用信息分类
(一)组织
1.基本信息
(1) 登记/ 注册/ 备案信息
(2) 资质信息
(3)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
(4) 分类监管信息
(5) 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 含年报年审) 结果信息
2.荣誉信息
(1)表彰信息
(2)红榜信息
3.失信信息
(1)裁判信息
(2) 行政处罚信息
(3) 行政强制信息
(4) 行政裁决/ 裁定信息
(5) 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的信息
(6)黑榜信息
(二) 自然人
1.基本信息
(1) 身份信息
(2) 资格证书信息
(3) 执业注册信息
(4) 社会保障信息
(5) 分类监管信息( 从业人员)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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