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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2016-01-08 08:48:28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一、湖北省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背景
  科研人员信用主要指从事科研活动的个人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科学道德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包含在科研信用体系建设里,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基础
  2009年,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文中明确指出,"加强科研信用建设刻不容缓"、"我国科研信用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有关部门、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社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科技人员自觉行动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加强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2010年新修订的《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中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的依据。"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全省科研人员信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湖北省配套出台了《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为湖北省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做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4年工作要点,并专门成立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专责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个人信用建设工作,明确分工,确保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问题
  近年来,我省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省的信用系统尚未形成,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科研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职称评定、职位选拔和录用等管理与学术指标量化、项目数量与金额挂钩,管理不合理;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全省科研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待提升,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科研氛围尚未形成,个人自律不严等事件常有发生,剽窃、盗用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上述科研人员个人信用问题已成为个人信用建设的阻碍,亟待解决。
  --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需求
  首先,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诚信的社会环境,更需要诚实守信、严于律己的科研人员的坚守,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信用环境的迫切需求。其次,科研信用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制度要素,不仅是科学共同体良性发展的基础,也是创新效率和活力的决定性因素,我省正处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湖北建设的关键时期,科研人员承载着推动全省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任务,因此,科研人员的个人信用建设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迫切需求。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动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战略号召,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专责小组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建立科研人员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加强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推进科研人员守信践诺制度为主要内容,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坚持从湖北省实际出发,提升全省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水平,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科研氛围。
  (二)主要目标
  建立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的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规范的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奖惩机制;强化对科研人员的信用监管;完善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显著提高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1、建立科研人员信用数据库
  将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情况记录档案,特别是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预算、科研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设立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标准,将科研活动过程实际情况记录在案,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科研人员信用数据库。
  2、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库
  科学设计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科研人员履行诚信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个人信用要求等记载内容,合理评价科研人员个人信誉度,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档案。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档案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并经科研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存入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把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作为评选优秀(先进)、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干部选拔、人员聘用(聘任)和培训学习的重要依据。
  1、建立科研人员个人守信激励制度
  为加强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将科研人员进行评选优秀(先进)、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干部选拔、人员聘用(聘任)等活动与个人信用情况挂钩,坚持以符合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要求的,依据其个人信用记录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原则。
  2、建立科研人员个人失信惩戒制度
  加强对科研不聘任端行为的惩戒,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对违反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要求的,取消其当年评选优秀(先进)资格,对严重违反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要求、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辞退、取消资格处理,同时予以公开通报。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3、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公示、警示制度
  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公示、警示制度。针对参加评选优秀(先进)、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干部选拔、人员聘用(聘任)等活动的科研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对科研人员存在个人失信行为或者违反规范等问题的,及时进行告诫,并予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并提交书面纠错报告;对违反科研人员信用要求且屡教不改的科研人员要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记录内容经本人确认签名后存入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档案。
  (三)建立科研人员守信践诺制度
  推行科研人员个人守信践诺制度,严格履行和兑现在科研过程中做出的科研承诺和各类合同协议,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活动,对职权范围内服务事项采用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践诺活动,强化科研人员个人守信自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完善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组织协调机制。科技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科研人员信用联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专责小组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明确各科研单位主体的责任,完善组织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起全面协调的科研信用工作网络;建立政府推进机制,推进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监督,强化考核;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过汇报工作情况,推进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工作进展,及时解决科研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中的问题。
  (二)政策法规保障
  制定和完善科研人员行为准则与规范。尽快完善科研人员信用奖惩机制,依据个人信用的不同,根据信用等级个人享受不同政策。继续推进科技人员奖励制度改革,实行与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实际贡献等相关的分配激励机制和科研成果转化手机分配政策,加大对科研信用良好的科研人员的奖励。对个人信用评价良好者,可享受科研项目承担优先、增加科研经费资助等政策;对个人信用评价较差者,加强引导和监督,并根据其行为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可限制其科研项目申报时限、收回科研资金等;同时,建立科研人员信用"黑名单"制度,杜绝学历造假、学术不断、师德师风不正等失信行为。
  (三)信息技术服务保障
  建立科研人员个人信用数据库和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个人信用记录在案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增加科研人员个人信用透明度;整合各科研单位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合法行为尽可能多的收集和整理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开展区域个人信用建设,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跨地区个人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个人信用环境;同时,完善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用服务方式提供科研人员个人信用信息,为全社会创造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

(作者:  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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