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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1 11:51:21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征求意见稿)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16年是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为有序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湖北省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我省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实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为核心,围绕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五项重点任务"和"十个积极作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力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湖北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支撑。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上再上新台阶
  1.推进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平台机房扩建工程及基础软硬件设施部署集成工作,完善"信用湖北"网站群建设,基本形成省信用平台云计算能力和信用数据归集、管理、服务能力,为我省实施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信用查询与评价、信用承诺与监督等方面的建设提供技术保障。(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
  2.夯实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和应用服务基础。本着"打基础、管长远"的原则,为确保平台高水平建设和可持续运转,结合平台建设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切实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1)建立平台基本信息源技术支撑框架。按照"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工作要求和信用信息"一数一源"的建设策略,研究建立"人员、岗位、权力事项"三位一体的技术支撑框架,形成规范有序的目录管理机制和数据质量问题追溯机制,解决目录事项谁来管、信用数据谁提供、异议数据谁来办、联合惩戒谁实施的问题。(省编办、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建立授权查询工作机制。为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便群众查询使用,采取线上填写用户注册信息、线下实名认证开通注册账户、注册用户线上授权查询的工作方法,建立平台非公开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工作机制,满足社会用户查询平台非公开信用信息需求。(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推进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建设。继续推进省信用平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工作,基本实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全覆盖,全面推进县市区汇集系统建设。(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完成第一批11家省直单位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工作。4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适时组织验收。(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第二批39家省直单位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工作。4月底前完成方案审查批复工作,5月份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资金,10月底前完成部署落地工作,适时组织验收。(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省文明办、省档案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征兵办、省移民局、省测绘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外汇管理局、省银监局、省保监局分别负责)
  (3)积极推进市州县汇集系统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信用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抓紧编审报批本地汇集系统落地部署实施建设方案(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方案应参照省信用平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落地部署实施方案参考蓝本编制,经省信用信息中心技术审查后,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实施(汇集系统软件由省信用信息中心免费提供,所需网络及硬件设施由各地自行准备,数据库、数据交换等软件产品按省里选定的统一型号整套采购),并直接与省信用平台对接。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项目建设经费,省发改委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从省预算内投资中适当给予投资补助。5月底前,各地完成方案审查批复工作;12月底前,完成部署落地实施工作,并与省信用平台对接联通。(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4.做好平台数据保障工作。编制发布2016版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数据质量管理、异议数据处理工作,加强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运行情况监控,建立目录动态管理、数据常态保障、信息有序共享的工作机制,保障信用数据及时、规范汇集和安全、有序共享,夯实平台数据保障工作基础。(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5.拓展平台应用服务功能。落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要求,建立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的平台技术支撑和业务运行机制,推进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两个清单精细化管理。加大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功能开发力度,促进信用信息部门间共享,推动平台信用信息大数据应用,深化信用信息政务服务。以落实省政府与阿里巴巴合作协议中的芝麻信用合作事宜为契机,探索平台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新途径,推动信用中介机构使用平台信用信息开展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的应用深度和影响广度。(省发改委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在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突破
  6.推动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继续落实好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新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要一步公示到位;过去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要于12月31日前完成赋码工作,并建立新旧代码映射关系。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编办等赋码单位要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实时推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核查后及时推送到省信用平台,省信用平台接收后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并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信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
  7.推动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七日双公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示渠道,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省直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省市县三级"双公示"信息汇总和向省信用平台报送工作,在1月31日"清零"基础上常态报送;市县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的省信用信息目录事项中的"双公示"信息汇总和向省信用平台报送工作,3月31日前"清零",随后常态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8.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法规制度建设。在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湖北省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纳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尽早启动立法程序,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9.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鄂发改财贸〔2014〕408号),完善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推动信用记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二是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1号),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信用信息大数据。(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0.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特别是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要求企业按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推送到"信用湖北"网站上集中公示。(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在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上开展新探索
  11.发挥政务诚信示范作用。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12.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在工商管理、安全生产、商贸流通、电子商务、融资担保、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推进行业信用应用。(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局、省交通厅等部门负责)
  13.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互联网等领域信用建设,切实加大失信行为成本。(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委、省知识产权局、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
  14.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和司法从业人员公信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四、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上取得新进展
  1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发布守信激励政策意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切实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16.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动实施《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17.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审查公示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审查公示机制,从2016年1月开始,各市州及参与实施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省直部门每月至少向省信用办报送1个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五、在信用试点示范创建上探索新经验
  18.全面推动区域综合性试点。宜昌市、大冶市、武汉东湖高新区、宜昌高新区、襄阳高新区五个试点地区要按照各自试点方案在本区域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组织保障机制建设、规章制度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和培育服务机构、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宜昌市、大冶市人民政府,武汉东湖高新区、宜昌高新区和襄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9.积极开展行业领域试点示范。工商管理、农村和小微企业、药品安全、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六个试点行业领域要在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完善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4个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将物流业和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我省重点领域试点范畴,启动相应的信用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负责)
  20.积极推进"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组织有条件的市州瞄准创建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按照"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的原则,积极探索具有湖北特点、区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模式,力争武汉、宜昌、黄石、咸宁等城市进入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行列。(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牵头,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1.大力加强小微企业和农村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认真总结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经验,探索构建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协调组织开展相关推广工作。(人行武汉分行负责,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上要有新作为
  22.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强化评级结果在市场监管、信贷市场等领域的应用,完善两类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积极推进省信用平台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信息共享,丰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整合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23.推动信用服务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开放信用信息、激发市场需求上下功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开发和业务创新,拓展信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实现产品、业务的多元化。(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24.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继续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监管备案管理内部审核制度,提高备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探索建立信用报告的规范性审查和公开公示机制。(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负责)
  七、在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上谋划新篇章
  25.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在荆楚网开展"信用湖北"专题、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开展"信用湖北周"等系列宣传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普及公众诚信文化教育"等诚信主题活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活动方案,着力开展诚信主题宣教活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信用工作实际,加大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力度。(省信用办、省文明办牵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6.弘扬诚信文化。开通"信用湖北"微信公众号,传播信用知识与省内外信用动态;持续为"信用湖北"官网提供信用工作信息或新闻动态的稿件,进一步加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事件的曝光力度,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宣传和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努力营造"信用湖北"建设的良好氛围。(省信用办、省文明办牵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7.加强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加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与交流频次,加强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拟于年内组织一次处级干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研讨班,交流信用工作思路与经验成效;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展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学习和培训交流等活动。(省信用办牵头、省信用信息中心配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八、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上取得新成效
  28.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推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明确职能处(科)室,各地各部门要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9.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省信用办商请省委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全省各市州及省直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全面督导和督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信用办负责)
  30.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省目标办、省综治办继续支持省信用办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逐步增加在综治考核中的比重和分值。各市州、各县(市、区)要比照省里的做法,将本级各部门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省目标办、省综治办、省信用办负责)
  31.建立工作情况通报机制。一是省信用办按季度通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落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二是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比照省信用办的做法,将全省本行业各级对口部门落实相关任务的情况在系统内通报,同时抄送给省信用办和各市州信用主管部门;三是各市州、各县(市、区)信用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落实上述任务情况进行综合管理,汇总省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按季度向本地领导小组和省信用办报告,对本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本地县市区要督促整改并在目标考核中扣分;四是省信用办要把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通报工作情况纳入到对省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中,把省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市县各级对口部门落实相关任务的情况纳入到对市州的目标考核中。(省信用办、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2.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加强信用工作机构的经费保障。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作者:  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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