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新闻频道 > 稳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

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8类问题实行“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0-12-18 17:15:00 来源: 荆楚网
   7月3日,全国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作出安排。随后,各地迅速部署,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长期以来,乱占耕地建房、侵占破坏耕地的问题屡禁不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以"以租代征"的形式,或者是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占用耕地建设厂房、仓库;有些农民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耕地上建设房屋;有些房产企业甚至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对外租售等等。这些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没有经过正式的土地征收转用,没有受到严格的指标限制,没有履行占补平衡义务,造成耕地实际面积大量减少。
 
  各级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一直是严格禁止、严厉打击,但由于利益驱动较大、涉及情况复杂等原因一直禁而不止。近日,国家专门召开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提出要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问题整治,特别是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各地也都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召开了会议、出台了意见,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动真格了!对8类问题"零容忍",该拆必拆。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耕地中最优质、最高产的部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有着特殊的保护政策。"永久"二字的涵义就是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改变了土地的农用地性质,破坏的是优质高产耕地,一经发现必须严厉查处,必须依法拆除复耕。
 
  (2)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相对于农民在自家承包耕地上建设自住自用房屋,一些企业或个人采取强迫、威胁或欺骗的手段,大量强占农民耕地建房性质更为恶劣,必须依法查处到位。
 
  (3)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二轮承包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现在来看承包期还剩下五六年的时间,但一些人为达到长期占用、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目的,流转土地超过规定年限甚至将土地进行了永久"买卖",这一类的违法建房也将严查。
 
  (4)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按照《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同样要受到查处。
 
  (5)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近年来,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名目很多,比如说前些年专项清理整治的"大棚房",就是打着设施农业的名目,在种植大棚内部建设房屋对外租售,或者是超面积建设看护房,违规建设各类永久性建筑等等,这些巧立名目的违法违规建设必须得到清理。
 
  (6)违反"一户一宅'"定占用耕地建房。前些年,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没有分配、审批宅基地,很多农民分户之后没有宅基地建房,有些农民在村边自家承包地上建了住宅,这一类的住房如果符合规划,是可以补办手续的。但如果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处理方式就不一样了。
 
  (7)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农民占用耕地建设自住住宅和一些企业或个人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对外出售,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处理起来也会区别对待,耕地建设房屋非法出售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查处。
 
  (8)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除设施农业除外,各类建设必须使用建设用地,农民建设住宅、乡镇公益设施等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建设都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于违规批准耕地上建房的部门或个人,同样会受到严肃处理。
编辑:刘璐

Copyright © 2001-2020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在线投稿网站地图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