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十严禁"和"十不准",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十严禁"
(一)严禁私自开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
(二)严禁白条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
(三)严禁以各种形式设"小金库",设账外账;
(四)严禁使用除省统一规定外的财务票据;
(五)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六)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农村集体资金;
(七)严禁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八)严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发包、租赁及工程建设中不按规定招投标;
(九)严禁不按规定公开村级财务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严禁擅自外借农村集体"三资"或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准将烟、酒、茶等列入村级支出;
(三)不准违规发放村干部津补贴;
(四)不准超限额提取备用金;
(五)不准以现金方式结算专项资金;
(六)不准以赞助或捐赠名义向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
(七)不准编制虚假预算;
(八)不准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会计档案;
(九)不准瞒报、谎报农村集体"三资";
(十)不准分拆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标的、面积、期限,规避公开招投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农村集体"三资"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