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1、不准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越权审批或不经省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或擅自调整涉农收费标准,出台涉农收费文件;
2、不准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其他活动经费;
3、不准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杂志突破人平1元的标准;
4、不准村级组织突破零招待规定;
5、不准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
6、不准村级组织擅立名目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7、不准将应由政府和部门承担的各项费用转嫁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8、不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克扣、截留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资金;
9、不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突破"一教一辅"规定以"自愿"的名义向学生强行推销教辅资料;
10、不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
11、不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另立项目或强制性收费或以"建设"等名义强行要求学生捐款捐物;
12、不准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收取除土地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13、不准向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收取除社会抚养费以外的费用或罚款;
14、不准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收取除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
15、不准用农民的各种补贴款抵扣历欠和代缴其他费用和"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16、不准以收取农民生产水费名义向农民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严格执行"谁受益谁出钱"原则;
17、不准举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18、不准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
19、不准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平15元和劳平10个工日的上限标准向农民收取筹资和筹集劳务工;
20、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和突破每个工价5-8元的折资标准;
21、不准上级政府平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资金和集中或跨村使用劳务工;
22、不准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23、不准不出具收费凭证向农民收取筹资;
24、不准不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批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和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25、不准套取、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26、不准在深化农村各项改革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