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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 > 加强村级“三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22 11:16:00 来源: 荆楚网
   各区财政(金)局、农业局、民政局、经管局,各街办财政组、农办、民政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鄂州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和挪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各村委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三、市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及运行维护,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五比"考核和"四议两公开"工作,规范公开、公示内容、方式和方法。
 
  四、各乡镇(开发区、街办)要成立以乡镇党委(工委)、政府(管委会)、纪委(纪工委)、财政所(财金局、财政组)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财政所(财金局、财政组)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村委会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计划、财务管理,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五、监督工作职责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支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账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5、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农业、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4、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5、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6、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7、其他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初"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上一季度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资产、资源明细及变动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八、农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
 
  九、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开发区、街办)"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农村集体收入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专户。
 
  十、农村集体资金支出要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1、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乡镇(开发区、街办)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和非生产性支出限额标准。
 
  2、实行"签审"制度。农村集体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备用金额度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大额资金管理事前审批流程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流程图,涉农专项建设项目流程图,大额资金(涉农专项资金)报销流程图附后];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管理方法,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对各项专项支出实行分类核算,严格支出管理。
 
  3、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个人款项,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新农村建设、清洁乡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4、严格日常支出管理。农村集体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500元(含500元)以下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假发票和白条等"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一律不得受理入账。推进刷卡消费,做到消费留痕,避免假发票、虚开发票现象的发生,促进村级财务政务公开。
 
  5、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备用金只能由村报账员按程序申报领取。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十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会同各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将有关情况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四议两公开",承建方需在乡镇(开发区、街办)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定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的除外)。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乡镇(开发区、街办)"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2、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3、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4、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十五、各村在备用金额度之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村"两委"研究决定购置,超过备用金额度的资产购置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开发区、街办)"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开发区、街办)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额度较大的按招投法或政府采购法进行办理。
 
  十六、"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会同各村建立资源登记簿,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十七、农村集体资源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要实行"四议两公开" 。交易应在乡镇(开发区、街办)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应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市经管局统一规范的文本。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实行"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开发区、街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备案。
 
  二十一、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区(开发区、街办)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
 
  二十三、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二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农村集体资金使用上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在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6、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7、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二十五、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十八、各区(开发区)、街办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1、大额资金管理事前审批流程图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流程图
 
  3、涉农专项建设项目流程图
 
  4、大额资金(涉农专项资金)报销流程图
 
  5、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流程图
 
  6、"四议两公开"工作流程图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农业委员会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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