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申报由市(州)评选领导小组统一受理,省直单位的推荐申报由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作为申报个人对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作为申报集体对象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申报个人对象的,应事前征求当地或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2.合规性审核包括征求地方相关部门意见、实地核查和公示等环节。
市(州)政府评选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推荐、第三方推荐或自荐集体和个人的合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实地核查,并将拟上报的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推荐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和市(州)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以市(州)政府名义集中上报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单位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由省直单位自行组织相关合规审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直接报送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