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两人婚内购买的房屋归一方父母或者子女所有。后来,男女双方持民事调解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房屋交易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实践中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的认为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房屋归第三人所有,男女双方无权出售;也有观点认为该房屋在没有完成实际分割之前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并依法办理登记。经过对相关案例的剖析和对《民法典》第229条、《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2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7条等法律条文的解释学分析,研究认为在改变原来的物权归属的分割夫妻共有不动产案件中,离婚调解书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离婚调解书将房屋给予一方父母或者子女属于一种特殊赠与,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男女双方可以撤销赠与并重新约定房屋归属。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