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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公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07 17:27:37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进入电子报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陶望平)6月5日是第46个世界环境保护日。当天下午,江西高院向媒体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院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陶望平 摄)

江西省高院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陶望平 摄)

2014年以来,江西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69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其中,九江中院、宜春中院、武宁县法院、铜鼓县法院、寻乌县法院、德兴市法院等先后作出多起生态修复判决,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武宁县法院、莲花县法院联合林业等部门共同指定100余亩、80余亩的林地作为“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异地“补种复绿”和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案例一:废气泄漏污染大气致生态农业公司苗木受损

2014年6月,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鹰鹏公司)在生产中因生产废气泄漏污染大气,导致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法院曾两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均被鉴定机构以无法进行损失鉴定为由退回。后星光公司委托赣州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苗木进行价值评估,据评估结果请求判令赔偿损失3649334.1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导致的苗木损失160000元,核减鹰鹏公司已经支付的93266元后,仍应支付66734元。宣判后,星光公司与鹰鹏公司均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判决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导致的苗木损失1363217.29元,核减鹰鹏公司已经支付的93266元后,仍应支付1269951.29元。

案例二:电磁辐射严重干扰国家短波监测网的正常运行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福建监测站(下称福建监测站)认为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下称京福公司)等三主体设计、建设、运营的合福铁路与其测向天线场之间距离仅为700米,而国家标准要求的距离为不少于1200米,电磁辐射已严重干扰国家短波监测网的正常运行,于是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京福公司等共同赔偿福建监测站消除影响所需的测向天线场设备升级改造费用1100万元。

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年12月7日主持调解,由京福公司一次性补偿福建监测站设备升级改造费用400万元。

该案属于特殊的环境资源类侵权纠纷,为国内首例因短波信号干扰造成信号污染损害的案例。

案例三: 路面养护修复工程施工 致使茶园茶叶附着粉尘

2014年11月,上饶市公路管理局上饶分局(下称上饶分局)承包省道S201上饶县境内的煌固镇至石狮乡段约7公里路面养护修复工程施工,上饶碧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源公司)租赁经营的260亩茶园位于该施工路段公路两侧,因施工扬尘致使茶园茶叶附着粉尘,碧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892 800元。

2016年7月7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饶分局赔偿碧源公司清洗费11200元,驳回碧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四:废矿石直接倾倒入河沟 造成水电站不能正常运行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通公司)取得武宁县钨矿的开采权后,开采生产钨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矿石直接倾倒入河沟,造成矿区流域内河道淤积阻塞,进而导致武宁县恒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胜公司)水电站经常有水不能正常发电。为此,恒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发电量相应减少等损失合计2 071 278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巨通公司赔偿恒胜公司各项损失2 071 278元。巨通公司停止对恒胜公司平坳里水电站的污染侵害。

案例五:施工泥浆水排入鱼苗孵化场 致种鱼死亡

2014年6月14日起,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公司)在进行昌宁高速公路桩基钻孔浇筑施工时,因遭遇大至暴雨天气,钻孔作业产生的泥浆水排入刘非洲经营的鱼苗孵化场。2014年7月初至9月,刘非洲的鱼塘持续出现种鱼死亡现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015年6月8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路桥公司赔偿刘非洲财产损失、清理消毒换水及人工费用75.323万元,由保险公司给付刘非洲;保险公司支付路桥公司已垫付刘非洲的费用9.8万元。

案例六:装载化工品匀染剂的货车追尾 致居民饮水困难

2014年8月3日,王水生驾驶装载化工品匀染剂的货车追尾,致使所载匀染剂泄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水生负全责。匀染剂泄漏后,疾控部门作出不能接触被污染的井水,建议寻找新水源作为饮用水的结论。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当地政府安排对附近住户分发桶装水饮用,十五户村民聘请了自来水公司抢修了一条自来水专管解决居民用水问题。另查明:肇事货车挂靠在百利达公司,王水生为实际车主。匀染剂易溶于水,对水质存在污染,为轻度有毒物质。

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水生赔偿郑和平等人自来水专管安装费用及损失合计220 536元,百利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6年4月13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七:村民占山栽种蜜桔 法院判决有偿使用25年

谢报虎、曾润富系同组村民。1983年、1985年县政府颁发给谢报虎《自留山经营权证》及《家庭经营山使用证》,确定谢报虎在村小组山场约20亩的自留山经营权。1995年,村小组收回

农户自留山统一经营,由政府向农户发放股份权证。同年,曾润富经审批,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谢报虎的自留山上兴建了住房和猪圈,后未经审批私自搭建二间平房。2003年,曾润富在房前屋后栽种了2.9亩蜜桔。2006年县政府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时,又给谢报虎颁发了《林权证》,重新确认其对山场的经营权,经重新测量面积为27.5亩。为此,谢报虎诉请判令曾润富移除桔树、拆除房屋,返还侵占的山场,赔偿其损失20 000元。

2015年11月2日,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润富有偿使用山场25年,每年按70元/亩给付租金共计5 075元。到期后移除桔树,将山场经营权归还谢报虎。有偿使用到期后,曾润富必须无条件移除南丰蜜桔,将山场经营权归还谢报虎。

案例八:约定土地互换 一方欲反悔对簿公堂

20世纪80年代,赖朋庆与赖李保父亲赖余根约定土地互换,由赖朋庆每年补五十斤(或一箩)稻谷,双方未形成书面协议和备案。赖余根去世后,赖李保要求归还土地遭拒,现赖李保未耕种所交换来的土地,而赖朋庆仍在耕种所交换来的土地。后县政府同时给赖余根和赖朋庆颁发权证,确认双方对赖朋庆仍在耕种土地都有承包经营权。

双方均认为自己对诉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赖李保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互换合同无效。赖朋庆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互换的事实(行为)有效。

2016年7月22日,龙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合意互换土地,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判决,双方互换土地在本轮承包期限内有效。

案例九:13人分别结伙、携带工具入山场盗伐杉木

2014年5月至8月间,吴生根等13人分别纠集,携带工具到德兴市绿野林场张村乡店前村“高岭”山场盗伐杉木。案发后,13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吴生根等13人共同补植林木。

2016年6月20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13人分别结伙盗伐林木,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了相应的破坏,因此,该13人不仅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补植林木、恢复植被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该13人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缓刑2至4年,并处罚金1至2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五亩。

该案为江西省首例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通过判令该13人补种林木,促使被损害的环境得到尽快恢复,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未办理许可证 雇人砍伐山场杂木42.3亩

2015年10月至12月,陈刚为在自己承包的山场种植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山场杂木42.3亩。案发后,山场所在地的50余名村民请求对陈刚滥伐林木罪从轻处罚。陈刚及其家属委托代为义务造林8亩,并已按约定全额支付造林款。此后,陈刚又两次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在自己承包的山场围坝修建鱼塘、公路及屋基。

2016年6月17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任意采伐所承包山场的林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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