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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职场新手千万别分不清!
发布时间:2017-06-12 17:29:58来源:进入电子报
   大学生小李:我是在读大学生,为了尽早实现经济独立就在某企业做实习生,并与公司约定每月薪资四千元。但工作六个月了,公司都以经营不善为由拖欠工资。我就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却给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之下,我就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却被告之案由有误,需要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我为公司劳动难道我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吗?
 
  解答

  由于小李是在校大学生,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就不能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仅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此,仲裁委和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应向法院提起“劳务纠纷”解决问题。

  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小编用几张图来讲清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休返聘还有业余兼职的情况也均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作为劳务工作者的一员,又该怎么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建议广大劳务工作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

  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约定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广大劳务工作者尽量与接收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间、劳务的内容、劳务费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

  注意:如接受劳务方为公司等法人组织,则书面协议中最好加盖公司公章;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则书面协议中最好显示有身份证号码及签名。

  如无法签订书面协议则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

  建议广大劳务工作者,为避免受到损害后无证可举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应注重以下几方面证据的收集、留存工作:

  1、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派工单、派工短信、派工邮件等;

  2、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银行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尽量缩短结算周期协商未果则依法维权

  为避免发生大额劳务费纠纷,建议劳务工作者与用工单位在协商结算周期时,尽量争取相对合理的短期结算周期,如协商未果,则建议充分准备证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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