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5月
1957年5月因精简机构现次被撤销
1958年6月
恢复省司法厅建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
1959年4月
国家司法部撤销,省司法厅也随之撤销。
1979年7月
中共湖北省委批准成立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司法局
1980年9月
1980年9月成立司法局党组,其主要职能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业务工作。
1980年以前
各市(地、州)、县(市)相继成立司法局。
1983年8月
湖北省司法局更名湖北省司法厅,其职能有了重大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原由省公安厅领导和管理的全省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省司法厅管理。法院机构设置、编制、人事、装备等工作,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管理。省司法厅内设机构亦有个别调整。
1983年12月
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成立省司法厅纪检组。
1996年4月
全省进行机构改革,作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司法厅担负着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行政任务。根据“三定”方案,省司法厅得到强化的职能有: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的研究制定;全省法律服务业的管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全省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罪犯的改造和劳教人员的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2000年
全省进行机构改革,省委省政府再次明确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其职能在改革中有所调整,划出的职能有: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新增的职能有: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009年
全省进行机构改革,省委省政府再次明确省司法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4号)对省司法厅职能作了进一步调整,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加强了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以及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12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后,于2014年5月,经省编办批准将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湖北省戒毒管理局)更名为湖北省戒毒管理局,其职能增加了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