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陈红)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公共收益使用等职责,他们的权责该如何规范?6月24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房管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半数委员签名才能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根据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2015年“十个突出问题”整改要求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履职管理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正在全面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武汉市房管局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到所属区的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为了规范业委会印章使用,通知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在拟订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议案,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时使用印章,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
通知还明确,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