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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通报涉农、涉企、涉民等11起乱收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17 09:43:44来源:湖北日报网

  湖北日报网消息(通讯员 汪辛欣)近年来,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履职尽责,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着力规范涉企、涉农、涉民收费,大力清费减负降成本,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为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维权和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近期通报了一批涉企、涉农、涉民等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通报内容如下:

  1。武汉市江岸区建筑管理站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安全技术服务费及文明施工咨询服务费

  经查,武汉市江岸区建筑管理站在2015年以后向服务对象收取安全技术服务费及文明施工咨询服务费884206元,违反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鄂价费〔2014〕180号)中关于“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安全技术服务费及文明施工咨询服务费”的规定。

  2017年1月,武汉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全额没收违法所得884206元。

  2。洪湖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违规向企业收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费”

  经查,洪湖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2016年违规自立项目向相关企业收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费”337651元,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主体”的规定。

  2017年5月,洪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退了全部违法所得337651元,并处337651元罚款。

  3。洪湖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站违规向企业收取“技能鉴定费”

  经查,洪湖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站在无资质的情况下,2016年以来向相关企业收取“技能鉴定费”331980元,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主体”的规定。

  2017年5月,洪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退了违法所得60000元,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271980元,并处331980元罚款。

  4。洪湖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违规向企业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

  经查,洪湖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2016年向相关企业收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共238741元,违反了湖北省物价局下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明确取消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规定。

  2017年5月,洪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退了全部违法所得238741元,并处238741元罚款。

  5。利川市时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提高农村客运票价

  经查,利川市时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柏杨坝车队,违反了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利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全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利发改价格〔2013〕2号)的规定,擅自提高农村客运票价。

  2017年5月,利川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6。十堰市渣土管理处违规自立项目收费

  经查,十堰市渣土管理处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31日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收取建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费、建筑渣土处置费共2474049。5元,违反了国家《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

  2017年5月,十堰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2474049。5元。

  7。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立项目违规收费

  经查,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自立项目违规收取标书封面费14000元,违反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鄂价费〔2014〕180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主体”的规定。

  2017年3月,竹溪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并处14000元罚款。

  8。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价格欺诈

  经查,2016年12月,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售“天玺”2期期房在售楼部张贴的《31号楼价格表》上标示“售罄”,经查证销售记录,该楼实际未销售完,且该公司在售楼大厅接待处公示《天玺价格趋势》标牌,标牌上宣传“……预计房价很快会涨到11600元/㎡”。对商品房涨价趋势,该公司无法提供价格趋势的预测依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第七条第(一)项“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等规定。

  2017年5月,宜昌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9。浠水县自来水公司自立项目违规收取过户费、周转水表费

  经查,浠水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1月至6月上旬自立项目对办理过户的用户违规收取过户费,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换水表的用户违规收取周转水表费,两项违规收费共32733。88元,违反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的规定。

  2017年4月,浠水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733。88元,并处2000元罚款。

  10。赤壁市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自立项目收费

  经查,赤壁市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对600户购房业主在办理用电手续时,违规自立项目收取每户50元的过户费,开具科目为“工程款”的发票,共计违法所得30000元,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2017年3月,赤壁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并处90000元罚款。

  11。仙桃市道畅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经查,仙桃市道畅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8日和1月22日两起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过程中,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清障施救作业费、拖曳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开门费共2790元,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2017年3月,仙桃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清退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共13950元。

(作者:  编辑: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