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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广泛开展学习贯彻《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16:53:45来源:荆楚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属有关新闻出版广电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重大意义
 
  《条例》作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律,对于规范和促进全省广播电视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的意义。《条例》在总结近 20 年来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下、放眼未来,着眼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以法律的形式固化和升华了湖北广播电视事业改革发展经验,用法治的手段来应对新时期广播电视面临的新形势、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符合文化体制改革和广播电视繁荣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我省加强广播电视法治建设,促进广播电视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精神文化需求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准确把握《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核心精神
 
  广播电视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文化性、公益性。为此,学习好宣传好《条例》的核心精神,贯彻好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要求,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核心精神在于六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定位,全面保护广播电视用户收视权益;二是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总体原则、职业操守和舆论导向,通过负面清单划出红线,打击乱象,提升广播电视节目整体质量;三是单设一章重点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突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四是大力促进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鼓励新技术的研发和运用,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五是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新兴媒体监管,坚持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的原则,严把主体资格许可、播放主体自审、重播重审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的关口;六是不断加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明确全省统一布局、各地负责推进、与其他建设规划相互兼顾、相互辅助的要求。
 
  三、广泛开展《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学习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深入思想发动,制定专题计划,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要把《条例》学习宣传与“七五”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列入法治学习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形成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一)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月活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从2018年8月1日起至9月1日,集中利用一个月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制定专题学习宣传月活动方案,协调新闻媒体等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营造声势,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二)大力营造学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横幅、标语等平面传统媒体开展《条例》的宣传;运用信息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 APP、电子显示屏、公共视听载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开展《条例》宣传;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宣传画册,以及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报告讲座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条例》宣传。各级相关媒体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拿出专门的时段、专门的版面、专门的栏目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宣传;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信息网络媒体要组织开展《条例》进校园、进社区、进部队、进机关、进公园,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形成多方位、多层次、多声部的法规宣传矩阵,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三)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大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条例》与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成册,充分利用各级培训网络,采取专题学习、办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学习培训,注重做好《条例》的法规释义。一是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的少数,坚持以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系统各级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条例》为抓手,带动和促进机关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二是要有效开展重点对象学《条例》用《条例》工作。加强广播电视行政人员、编辑记者、企事业单位人员《条例》学习培训,采取《条例》专题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举办分类别、分层次、分时段的岗位适应性培训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
 
  四、积极推进《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贯彻落实
 
  (一)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情况,积极推动广播电视发展融入地方整体规划,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物价、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广播电视繁荣发展。
 
  (二)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一是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家办广播电视,坚决把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地落实落细。要牢牢掌握党对广播电视领域的领导权,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确保广播电视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二是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和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坚决打击冲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侵占、哄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三是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不断提高节目传送服务质量。四是加强节目制作和播放管理,禁止制作、播放含有违反法律和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节目,依法加强广告节目管理。要加强对新媒体的管理,坚持网上网下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依法打击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行为。
 
  (三)创新广播电视内容生产。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内容生产”这一核心业务,鼓励行业主体大力创新广播电视内容,围绕“为人民创作、为人民创造,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的根本目标,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多出精品佳作,建设好湖北这块广播电视“高地”。
 
  (四)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条例》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进行了着重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广播电视权益的保护。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积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进行比照清理,对与《条例》不相符的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搞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依法照顾困难人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重点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检查指导
 
  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各地既要注重立足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举措,又要注重互联互通,在全省一盘棋的格局下,加强经验交流和检查指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积极通过实地调研、交流座谈等形式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难点,促进各地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7月13日


(作者:  编辑:黄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