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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4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8-09-12 15:37:57来源:荆楚网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