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大冶市工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会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夏某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17件涉嫌侵犯“步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鉴定均为仿冒“步森”注册商标商品,加上当事人实际销售的29件服装,违法经营额合计7.98万元。
当事人作为当地“步森”服装加盟商,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步森”服装,且无法提供进货信息,这说明当事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步森”服装是仿冒的,却受利益驱使知假售假,利用专卖店将真假商品掺杂销售,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夏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作者: 编辑: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