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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包商涉嫌侵犯“三雄·极光”牌灯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8-11-06 11:47:08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12日,黄石市工商局下陆分局接到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在辖区内某医院所使用“三雄·极光”牌(商标注册证第7014514号)灯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会同三雄极光公司的风控部负责人对该医院所使用的“三雄·极光”牌灯具进行了现场鉴定,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确认该楼所使用的5款共计469套“三雄·极光”牌灯具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7年10月17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的规定报经分局批准立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处罚款上交国库。

三雄灯具

二、案件评析

经查,当事人为武汉某公司医院项目部负责灯具、开关的二级承包商。2016年9月3日,当事人与武汉某公司医院项目部签订了“灯具、开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在该医院安装灯具、开关等,部分灯具使用“三雄·极光”品牌,并约定了单价。

2016年年底当事人从某照明销售处,购买了200个印有“三雄·极光”钢印的格栅灯和60个喷有“三雄·极光”喷墨印的吸顶灯并安装,另外从武汉舵落口市场购买了剩余的格栅灯、吸顶灯、平板灯,三防双灯等,另外在舵楼口地铁口复印店制作了300张“三雄·极光”商标LOGO贴纸,在安装时,要求安装工人在灯具显眼位置上贴上“三雄·极光”商标LOGO贴纸,以便医院检查履行合同情况。

2017年10月12日,“三雄·极光”的商标持有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并安装的5款,合计469套“三雄·极光”灯具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当事人和武汉某公司签订的《灯具、开关购销合同》的约定和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所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雄·极光”灯具共计3978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三雄·极光”(注册证号为第308290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案后思考

1、处罚额度是否恰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按要求更换侵权灯具,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及商标持有人调查侵权“三雄·极光”灯具的上线供货商,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和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在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并罚款50000.00元。

2、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在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派遣具备鉴定能力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进行鉴定后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被采纳。

 

(作者:  编辑: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