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4月22日在沙市区某钢材城购买的“HOPO”牌铝塑门窗把手,与自己已有的HOPO牌把手在重量、颜色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怀疑为假货,并提供了实物和购货凭证。后经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与HOPO牌注册商标持有人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哈根公司)联系,2018年4月27日,维哈根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和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执法人员在消费者的带领下,到被投诉人沙市区某钢材城“宏业铝材配件”店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黄某店内有涉嫌假冒的“HOPO”牌系列门窗把手、合页等五金配件销售,并对涉案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2018年5月2日,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对当事人店内剩余的HOPO牌五金配件进行随机抽样,并委托HOPO注册商标持有人维哈根公司进行鉴别检验。2018年5月4日,“HOPO”注册商标持有人维哈根公司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5月2日送样产品为真品,4月27日当天扣押的产品为假冒产品。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扣押的假冒“HOPO”牌系列五金配件货值金额共计53223元。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3年开始经营该铝塑门窗配件店,作为多年的经营户,对自己所进销商品的真假理应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而且,当事人平常销售的“HOPO”牌系列铝塑门窗五金配件,同款真品与假冒产品在价格、外观颜色、材质重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且当事人是真假商品掺混销售,明显地具有主观故意。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6925个,处罚款200000元。
(作者: 编辑: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