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及案由
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卖家地址为随州的某淘宝店销售的两款运动服涉嫌侵犯了“李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遂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该淘宝店实际由个人彭某开设经营,经稽查分局案委会研究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报经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二、调查经过
2018年6月11日,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当事人未申请回避。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淘宝店进行了电子证据固定,提请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当事人淘宝店近半年销售记录。2018年6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李宁公司商标的运动服共计690件,货值24150元。我局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并制定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彭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淘宝店,主要以销售运动服为主,并聘请了两名员工,负责快递打包、客服和设计。当事人于2018年6月5日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新佰佳服装城一家个人销售服装的档口购买带有李宁标志的运动服800件,在其淘宝店上架销售,一款为翻领短袖套装(包含短袖和短裤),吊牌型号为13036,销售单价为67-69元不等。另一款为无领短袖套装(包含短袖和短裤),吊牌型号为6018,销售单价为79元。截止案发时,通过其淘宝店销售110件,货值3850元。2018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扣押的运动服随机抽取了型号为6018短袖(颜色红、黑、蓝)3件,型号为1036短袖(颜色红、蓝、黄、紫、黑)5件,型号为9682短裤1件。经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商品。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无法提供销售合同、票据、李宁公司授权书等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明知是假冒李宁公司注册商标运动服仍然通过淘宝网销售,货值总计28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五、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运动服共计690件;
3、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编辑: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