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沙洋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的站牌与便利店的招牌使用的商标及“快捷”文字图形,与举报人注册所有的“易捷”字样和图形组合商标高度相似,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及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购,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沙洋县工商局经过现查调查,认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于2018年3月2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定性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其加油站内使用的及文字“快捷”站牌及门牌组合图形,其图形、字体的颜色与形状、排列组合方式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所有的图案及文字“易捷”商标高度相似,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沙洋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简要案情分析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初对其位于沙洋县拾桥镇北街的加油站进行整体改造时,其委托改造建设单位在网上下载设计图形及“快捷”文字标识,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应用于加油站的改造装潢中,由改造公司制作成加油站站牌及便利店门头招牌在当事人的加油站内使用,该站牌及招牌由加油站整体改造时一并制作,其制作费用无法单独核算。
另查明,“易捷”字样商标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7日、2008年12月14日及2009年1月7日在第4、35、37类上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4638012、4638014和4683311号,分别使用在“燃料油、润滑油、工业用油、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及广告、商业信息…”等项目上;图形商标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7日、2008年12月14日在第4、35、37类上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4638026、4638027和4638028号,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燃料油、润滑油、工业用油、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及广告、商业信息”等项目;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易捷”字样及图形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相关公众早已熟知并认可。截止2018年3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各级分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易捷”字样和图形组合商标。
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站使用的站牌及门头招牌的对比确认,当事人于2017年9月开始在其加油站内使用的及文字“快捷”站牌及门牌组合图形,其图形、字体形状、排列组合方式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所有的图案及文字“易捷”商标高度相似,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截止2018年2月底,当事人共计经营汽、柴油59.457万元,获利6万元。
综上所述,沙洋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及文字“易捷”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及文字“易捷”高度相似的图形及文字“快捷”作为其加油站站牌、招牌的标识突出使用,造成公众误导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所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已整改的实际情况,沙洋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的处理。
(作者: 编辑: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