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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专题 > 法官评选候选人

邢金明

发布时间:2017-11-15 17:35:42来源:荆楚网

坚守法制信仰 体现公正之美

  邢金明,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先后担任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法警、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现任我院第二党支部书记、民事审判庭庭长、民商事审判团队负责人。

  他长期扎根基层,在法院工作29年,担任法官22年,一步一个脚印,多次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法官”、“调解能手”,在2009至2010年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争优创先”活动中,荣获“湖北省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践行群众路线,服务人民

  邢金明坚持司法为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评价较高。他心地善良,待人诚实,体谅人民群众的难处,真心诚意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积极做好调解工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他经常提醒身边的法官说: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党、政府和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我们的工作就是要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邢金明和助理远赴外地深入生产一线调查

  2014年底,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开始审理武汉市内客、货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在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民庭法官刚开始审理这类案件时,经常遇到被告提出重新鉴定以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等情况,影响了案件的结案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还有伤者的损失也不能得到及时赔付。

  针对这些问题,2015年5月,他带领民商事审判团队前往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进行协商,与集团相关领导以及下属各分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人一起座谈,他充分表达了法院切实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与会人员对铁路法院的法官表示信任,对铁路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表示感谢,对铁路法院公正执法表示肯定,在公交集团和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基本解决了上述问题,此后,我院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调解结案率由过去的30%提高到现在70%以上。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及时公正裁判均表示满意,在群众中留下了良好口碑。

  近年来,我院案件数量急速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升法院公信力和民商事审判整体案件质量,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他把业务学习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实,经常有针对性的组织大家认真学习新颁布法律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学习中做到正确理解,在工作中做到正确适用。今年上半年,我院民商事结案调解率达到82%。从他的言行里体现了法官为民之美。

组织民庭全体干警开展学习

  坚守法制信仰,执法公正

  邢金明同志担任法官22年办案无差错,慨括起来就是8个字:“心静、细心、坚持、严格”。“心静”,就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当中去,做到心无杂念;“细心”,就是在审查证据时要全面要仔细,避免粗心大意;“坚持”,就是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就是严格依法秉公办案。作为民事审判庭庭长,每次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他总是当仁不让,率先垂范,充分展现了领导干部勇于担当的精神。

  2015年他承办审结的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武汉铁路局某单位(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一案,原告原属襄樊铁路分局某单位的多经企业业务员,2006年6月与本单位签订《销售合同》,承包销售石料,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期间只拿技能工资等条款,后因铁路局生产布局调整,原告的原单位将要注销,原告被划入武汉铁路某公司襄樊分公司采石厂任业务员,在此期间,铁路内部机构也经过六次合并、分立,最后,原告所在采石厂划归被告。2010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支付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营销费128万余元。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履行了合同,判决支持其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28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未查清,发回重审。某法院审理后再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28万余元,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我院审理。邢金明刚接收案件时,看到原一、二审的卷宗有厚厚的12本,原告提交的30组证据有厚厚一摞,被告提交的14组证据装了满满一纸箱。他利用午休和晚上安静的时间阅卷,细心审核证据,对双方证据证明目的与合同的条款进行对照,符合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不符合约定的证据予以排除,对企业注销、合并、分立、工资发放等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制作出路线图,做好阅卷笔录,理清办案思路,找准争议焦点。原一、二审对该案合同是否履行、合同是否变更认定不一样,原一审认定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已经变更,被告是承接人,符合原告的观点,原二审认定合同没有履行,没有变更,没有承接人,符合被告的观点。他通过工资发放单时间和企业注销时间这两组原一、二审和原、被告都忽略的证据里,查明原告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履行了合同,原告10月调到采石厂担任业务员,已经知道原单位将要注销,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11月开始领取全额工资,原告的身份已从企业内部承包人转变为单位员工,因此,不存在合同变更的问题,原告在单位从事石料销售业务是履行岗位职责,系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对证据认定有据、说理透彻、释法明了。原告在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不上诉。但是,他认为销售石头动用了很多个人关系,多年来为单位赚了很多钱,希望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耐心为当事人调解

  结案后,邢金明和院领导一起专门去被告单位,建议他们妥善做好原告工作。判决起到定纷止争作用,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起纠缠多年的纠纷在他手里终于划上了句号。从他法平如水的执法理念里体现了法官公正之美。

  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

  邢金明思想纯洁,品行端正,能够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准”要求及其他廉政纪律,格守法官职业道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自觉拒腐防变,自觉接受监督,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民事审判工作经常与当事人和律师打交道,在目前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他坚持自觉抵御各种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还长期坚持在党支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审判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干警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第二支部和民庭营造一片净土。他在支部大会上明确表态:如果同志们发现我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问题,请大家向我开炮。通过思想上严抓,制度上严控措施,坚决杜绝一切“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他和民庭审判人员在廉洁方面经得起组织检验,多年来,民庭无一起违法、违纪或发生严重不良反映事件。

邢金明所在的民事审判庭荣立集体三等功

  他在承办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保全条件,原告代理人以为他在刁难,从自己皮包里摸出一个信封要塞给他,他坚决加以拒绝,告诉当事人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相信公平和正义,并耐心教育原告应当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切勿走旁门左道,排除了当事人的顾虑,既教育了当事人,纠正了不良之风,又体现了法官的公正性、廉洁性,更重要的是树立了法官在社会的形象,取得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最终该案件在他的协调下顺利调解结案。

  他“一身正气,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信任,从而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在法院工作29年来从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以及不良反映,为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作出了表率。他的严于律己的行为体现了法官清廉之美。

(作者:  编辑:张扬